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切实抓好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工作,根据《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生产单位信用评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农政〔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起始期间为2021年9月13日——9月24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清理结果有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电话或者传真方式反馈,联系电话0571-85259472(联系人:朱女士);

 

  2、通过邮寄方式提出,邮寄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E座1007室,邮编:310021

 

  提交意见时,建议留下单位名称(或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


  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智”赋能,发挥信用功能,倡导诚信经营,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且已纳入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主体库的有关主体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规模生产主体和散、小户申请参加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有关评价结果共享给社会公众和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应用的管理手段。评价实行动态更新,评价结果每年度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杭州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信用杭州”网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等平台集中发布一次,进行宣传、引导。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运行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综合监管的指导和审核、以及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组织开展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核定并发布全市列入或移出食用农产品生产严重失信名单、与省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等工作。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相关信息的归集、录入和审核等,依申请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以及对列入或移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结果评价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信息归集分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公共基础信息通过省市相关数据工作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行业生产行为信息由市数字农业综合平台、企业自主平台等自动获取和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采集。信息归集坚持“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抖客网,并辅以加分项,依据《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附件1)进行计分,信用评价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市农业农村局可适时迭代优化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 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 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 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 E级(差,以灰色表示)。评价等级按一定的分数区间进行划分,分数区间可根据评价指标的优化而适时调整。

 

  第九条  拟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须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主体可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确认后予以修正。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因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等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违规经营、贩运、屠宰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等,以致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因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网曝,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严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作出决定。决定书(附件2)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被列入的主体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作出决定的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拟作出决定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名单可共享至市数据资源局、“信用杭州”网,供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用,根据需要可对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公布时可隐去部分字段。

 

  第四章  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

 

原标题:【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内容摘要:为切实抓好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工作,根据《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生产单位信用评级分类监管实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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